筆者在實踐中發現,公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在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耗材等采購和臨床活動中,收受生產經營企業及其經銷人員以各種名義給予的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等問題,易發多發。其中,有的利用開具處方、選用藥品的職務便利,有的利用對所在單位或部門用藥醫囑、指標考核等監督管理的職務便利,有的兩種職務便利兼而有之;有的為部門利益,以部門名義收受回扣歸本部門所有和支配,有的雖以部門名義收受回扣,但將回扣全部歸自己支配使用。在認定公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回扣行為性質時,容易存在不同認識,筆者結合具體案例對上述問題加以探討,以供參考。
「關鍵詞」
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收受回扣受賄罪單位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案例簡介」
案例一:夏某,A市公立醫院某病區主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