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發布公告,明確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配套發布的政策解讀文章寫道,責任保險在企業經營活動中的使用頻率越來越高,對企業分散經營責任風險、切實保護當事人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企業參加責任保險所繳納的保險費支出是企業實際發生的,《保險法》也規定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責任保險,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準予對按照規定繳納的這一部分保險費進行稅前扣除。
以下為公告原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