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黨員、公職人員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或兼職取酬,是監督執紀執法實務中的難點問題,市委組織部將相關規定分類梳理,并解析執紀執法要點。
“經商兼職”黨紀處分規定
黨員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百零三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