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張某某,男,中共黨員,A市某國有集團公司黨委委員、副總裁,兼任該集團下屬物流公司黨委書記、法定代表人。2013年7月,物流公司與B市甲公司簽訂《貿易物流服務協議》,約定物流公司為甲公司提供有關貨物的進出口通關、運輸、裝卸及倉儲等服務。2014年1月,物流公司與私營企業乙公司簽訂《貨物倉儲合同》,約定將甲公司的貨物堆存于乙公司貨場,并實際堆存價值1億余元貨物。2014年12月,因乙公司經營發生問題,甲公司堆存乙公司貨場的部分貨物出現被強行提貨、搶貨情況。甲公司依據合同約定,多次與張某某商談貨物監管、轉倉問題,但張某某在未征求物流公司領導班子成員意見、未向集團請示匯報的情況下,片面采納社會律師意見,個人擅自作出放棄監管、不接受轉倉的決策,導致甲公司貨物被盜搶。經B市仲裁委員會裁決,物流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