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了私分國有資產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私分國有資產罪的主體
私分國有資產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本罪是單位犯罪,但根據法律規定只處罰私分國有資產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1.單位的分支機構或內設部門能否成為本罪的主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發布《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的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