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證明,國有經濟“分類改革”的原則不能僅停留在企業層面,還應當提升到資本層面。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2018年7月《國務院關于推進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改革試點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邁出了關鍵一步,對“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完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的市場化機制”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在該文件基礎上還應建立國有信托基金模式。
改革需要解決的問題
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之后,政企關系從法理上已經從行政隸屬關系轉變為市場合約關系,國有股份資本的代表機構本質上應當是市場主體。但是,國資監管部門的性質決定它不能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以承擔民事責任,不能通過股票交易來靈活處置股份資本,實現國有資本的進入與退出,保值與增值。問題的根源并不在如何理解國資監管部門的職能定位,而在于原有體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