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7日,經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一審認定合肥熱電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汪昌躍犯貪污、受賄、私分國有資產、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決定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40萬元。一審判決后,汪昌躍提出上訴。8月27日,合肥市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汪昌躍出庭受審。
為班子成員發“獎金”
汪昌躍自2009年11月開始擔任合肥熱電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熱電集團)董事長、總經理。到熱電集團主持工作后,汪昌躍發現集團領導班子實行年薪制,不能拿年薪之外的“外快”,就考慮給領導班子發獎金。2011年至2015年,他安排熱電集團人力資源部原部長凌某、副部長劉某,財務部原部長王某,采取虛報職工獎金數額的方式套取公款人民幣47萬元,發放給集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