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有企業混改過程中,涉及產權交易過程里,對于投資者條件的確認問題,需要進行提前明確。很多國企在混改方案設計中,也期望對于潛在的投資者進行一個框定,目的是實現混改后能夠價值觀一致、戰略協同,這是合情合理的意愿。
那么,對于混改投資人的引進條件,從政策和實踐兩個方面,應該如何理解和思考?總體來說,我們認為有四個基礎標準,以及四個擇優標準。
一、投資人引進的政策規定
規范國有企業股權轉讓或者增資行為過程的基本政策文件是《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在這個文件里面,對于進場交易的國有企業股權能否規定投資者條件,是有明確規定的,那就是股權轉讓不能自行設定條件,增資可以進行投資者遴選。
具體條款是這樣的。“產權轉讓原則上不得針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