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處分法》
Q:
《政務處分法》對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受到政務處分的法律后果是如何規定的?
《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在政務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崗位等級和職稱;其中,被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不得晉升薪酬待遇等級。被撤職的,降低職務或者崗位等級,同時降低薪酬待遇。”
根據該條規定,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在政務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崗位等級和職稱,但可以晉升薪酬待遇等級;受到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在政務處分期內,不僅不得晉升職務、崗位等級和職稱,而且也不得晉升薪酬待遇等級。
需要注意的是,各個國有企業有著各自不同的管理體系,對“職務、崗位等級”有著不同表述。實際執行中,應當把握好“職務、崗位等級”的核心是職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