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系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上海市律師協會立場·
隨著我國國企改革的不斷深化,國有企業對外擔保亦隨之不斷增加。在民法典出臺前,法院主要依據《公司法》《合同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認定對外擔保的效力;隨著民法典的出臺,關于對外擔保和合同效力的規定也發生了一些新的變化。對于國有企業而言,其對外擔保既涉及到公司股東與債權人利益保護的合理平衡,又關乎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如何有效進行對外擔保,降低對外擔保的風險?本文主要圍繞國有企業對外擔保的效力問題進行探究,以此為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提供一些參考和借鑒。
一、國有企業對外擔保的法律規制
國有企業對外擔保,既作為一般的法律主體受到《公司法》《擔保法》及《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約束,又作為特殊的法律主體受到《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