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資委和財政部于近期發布了《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管理辦法》(國資發改革規[2020]86號),該《辦法》對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控股公司章程的適用范圍、主要內容、制定程序等作出了一系列的規定。
我們知道,各地的國有母基金一般是由省級財政出資為主設立的省級綜合性政府投資基金母基金,資金來源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安排的資金,主要來源包括財政新增預算安排和專項資金“撥改投”改革資金等。
例如,省政府基金由省財政廳根據省政府授權行使政府出資人職責,統一扎口管理。
由此看來,無論是作為國有獨資公司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還是全資或控股公司形式設立的子基金,都需要遵守《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管理辦法》,并對照本公司章程規定作出調整與修改。
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