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8年第16號令,以下簡稱“16號令”)第二條中“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其中的“國有企業”僅指國有全資企業還是也包括國有控股企業?
問題二:16號令第二條中“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應如何理解?
答復:關于問題一,“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中的“國有企業”也包括國有控股企業。
關于問題二,《關于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70號)規定,16號令第二條第(二)項中“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參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關于控股股東和實際控16號令第二條第(一制人的理解執行,即“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