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2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令2025年第1號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促進銀行業合法、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開發性銀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理財公司以及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 …… ??